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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办理

2020-08-11 05:24:01  39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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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章 总则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空气压缩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列入许可证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是指用来压缩空气借以提高空气压力的机械,包括用来提高气体压力和输送气体的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和用来减少压缩空气中水分的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吸附式压缩机空气干燥器。

本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划分为8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空气压缩机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申请书 “申请产品范围”中明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标准及容量范围,且企业申请的产品容量范围应不超出其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的能力;同时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凡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并由营业执照载明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签字。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第七条 凡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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