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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运货运险条款服务有哪些,理赔服务备受好评

    2025-03-22 12:00:01 1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与国内三大保险公司合作,代理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及中国人保。可办理国内外海运/空运/陆运(含铁路运输)的货物保险、境外运输(国外至国外)保险,战争制裁国家(伊朗等)皆可承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涉外),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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