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许可证申办的政策规定,应当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通称项目经理)、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1、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2、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3、对于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
4、对于从事电梯安装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由相关部门核准资质,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
5、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该类企业应申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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